第103章(1 / 2)
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,睡虎地秦简《日书甲种》简69壹载:“亢,祠、为门、行,吉。可入货。
生子,必有爵。”1
《日书》所谓“生子必有爵”观
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。朱绍侯先生曾指
出秦代爵位有4类作用:1有当官为吏、乞庶子
的特权;2可以赎罪、减刑、免刑;3免除亲人的
奴隶身份;4生活上的优待。2
汉初吕后时期《二
年律令》规定爵位的高低与田宅的授予存在序
列等级,亦同《商君书·境内》规定秦“能得甲
首一者,赏爵一级,益田一顷,益宅九亩”的规
定相袭。3
因此,秦代“冗爵”与军功爵的关系以
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说明。
前引0580规定,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
满后,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“冗爵”抵除
戍役,故从“以爵除戍”这一角度,对说明军功
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。
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
要求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“冗爵除戍”外,
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,官府也是允许的。
《岳麓秦简(柒)》130/j61记载:“?爵一级,除毋
过二岁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”4
上简规定秦代
一级爵位“除毋过二岁”,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
当是戍役。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
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。
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
特权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,似乎也无
可厚非。汉初张家山汉简《具律》简96中有“爵
戍四岁”,整理者疑“爵”字为衍文,戍指戍边。5
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,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
戍边四年的惩处。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
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。6
《岳
麓秦简(陆)》16/1442+j69-1+j75-8+j69-2对县
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:“百人到不盈千
人,夺爵各一级;千人以上,夺各二级。其毋爵
者,令以卒戍新地,级四……”7
“级四”后缺简,
但应可补充为“级四岁”。也就是说,秦代若被官